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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国鑫售电有限公司40%股权

来源:新闻动态    发布时间:2024-04-08 16:46:15

2024-04-08

发电、供电经营;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售电业务;电力工程咨询服务;电力工程设计、 ...

  发电、供电经营;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售电业务;电力工程咨询服务;电力工程设计、施工(凭资质证书经营);电力设备、器材的批发、销售、租赁(不含融资租赁);利用自有资金对电力项目来投资;建材、机械设备、电子科技类产品的销售;停车场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根据《评估报告》:①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为标的公司向江苏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开具履约保函,保函金额为500万元,保函有效期至2024年1月31日。标的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缴纳500万元保证金。截止评估基准日,标的公司别的货币资金余额5,143,718.06元为所有权或使用权受到限制的资产。 ②标的公司于2023年3月在位于无锡市新吴区梅村镇新锡路207号无锡市开元电子厂区的厂房屋顶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装机容量150.7KW,并与无锡开元电子有限公司签订了《无锡开元电子有限公司屋顶分布式发电项目合同能源管理协议》,该项目于2023年3月投运。 2023年5月15日,无锡开元电子有限公司收到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无锡地铁5号线--期工程建设项目(车辆段)房屋征收工作启动告知书》。征收工作开展时间:自2023年5月16日起。 根据标的公司与无锡开元电子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能源管理协议中约定“9.8如遇政府对项目进行拆迁,导致光伏电站需拆除的,光伏拆迁方案应经过甲乙双方一同认可,光伏电站拆迁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由乙方负责与政府有关部门做沟通。所有与光伏电站相关的拆迁补贴、赔偿(包括但不限于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拆迁补助、奖励)等权益均归乙方所有,甲方应要求拆迁单位将光伏电站的拆迁补偿款直接支付给乙方,若支付至甲方账户,则甲方应在收到款项后5日内一次性全额转账支付给乙方,逾期支付的需按照逾期未付金额的千分之一每天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拆迁时,乙方应自行拆走光伏电站设备、设施及附属材料。若因屋顶或构筑物被认定为违法(违章)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等原因,导致乙方光伏电站不能获得拆迁补偿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如甲方拆迁后仍在中国境内建设或租赁新厂区进行运营,且乙方同意将光伏电站搬迁到新厂区继续运营,甲方需配合执行。” 至2023年9月8日,无锡开元电子有限公司尚在生产经营中,标的公司尚未与政府有关部门沟通光伏电站拆迁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有关拆迁补偿款等尚未确定。标的公司预计该屋顶光伏电站拆迁事项可收回金额与该屋顶光伏电站的账面原值512043.08元持平。本次评估时对该项固定资产按其账面原值作为评估值。 2、其他详见《评估报告》。

  1、(产)股权转让总价款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

  2、意向受让方须在挂牌期间内按要求递交举牌资料,并于挂牌期满日16时向无锡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递交意向受让保证金240万元(以到账时间为准),若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则该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未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且无违规、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在最终受让方确定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原额返还。

  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保证金,先用于支付无锡产权交易所应收取的交易服务费,剩余部分划付至转让方。保证金不足以补偿或支付相关联的费用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①在转让方设定条件未发生明显的变化的情况下,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能在三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③挂牌期满后,产生2家及以上合乎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④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⑤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规则规定的其他违规违约情形。

  1、意向受让方应拥有非常良好的财务情况和支付能力,并承诺受让资产金额来源合法合规。

  3、江苏中企华中天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苏中资评报字(2023)第7031号 《评估报告》。

  4、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苏公W[2023]A1313号 《审计报告》。

  2、若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时,采取电子竞价方式决定最终受让方。

  3、本公告仅为本次股权转让的简要说明。意向受让方在做出申请受让本(产)股权的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本公告内容,在提供身份证明、必要的资信证明并履行相应的保密义务的前提下,可以在公告期间内至产交所查询《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转让方提供的相关资料。

  4、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参照江苏省发改委文件执行。按照工业与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属于中小微企业的,交易服务费可减按80%收取。